□叶超英
孝的话题由来已久,经久不衰。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孝的重视曾经无以复加,把孝的地位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孝经·三才章第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认为孝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是老百姓挺自然的、普遍的行为。孔子在《论语》有十余处提到孝,是把孝当作了人生的根本:“本立而道生”,只有确立了这个根本,才能有其他。曾有王朝提出以孝治天下,要当官,先看你是否“孝顺亲长、廉能正直”,“孝”被排在第一位。例如汉朝,“举孝廉”成为了当时的选官制度。《二十四孝》中的描述的孝顺故事更是口耳相传。不过,这本书中倡导的孝,有的走向极端,不可取。例如卧冰求鲤、郭巨埋儿这类的事情,就曾被鲁迅先生批判过。
可见,“孝”是衡量一个人品质最为重要的标准,多次被提升到伦理道德的第一位。现在,更是将尽孝列入了法律的范畴,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否则,将构成犯罪。
爱父母、爱子女应该是世间最基本的两种伦理,连父母子女都不能爱的人,不能指望他还能去爱别人。仔细琢磨之后,人们会发现:对子女的爱,是一种天然的本能,是无须修炼的自觉;而对父母的爱,是一种需要后天学习的爱,是需要教育学习的道德品质。前者的爱,自然而然;后者的爱,则需教育习得,甚至还要法律的强制手段。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别?只能是天地造化之功: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人类种群延续的需要,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自然而然地融入了人类的基因之中;而父母终归老去,也是一种自然的新陈代谢,子女对父母的爱,就变得勉强了,不是人的本能了,非经后天习得不可。
于是,我们常常看到:儿女即使七老八十了,在父母的眼中,永远是儿女:“母年一百岁,常忧八十儿;欲知恩爱断,命尽始分离。”父母对子女的爱,只有到父母寿命终结的时候才会断绝,是真正的“春蚕到死丝方尽”。“养儿方知父母恩”,子女对父母的深恩,也只有自己生育了儿女、经历了生儿育女的艰难才能体会得到,才知道要报父母恩情。这种恩情,佛经中曾有描述:“假使有人,左肩担父,右肩担母,研皮至骨,穿骨至髓,绕须弥山,经千百劫,血流决踝,犹不能报父母深恩。”
长怀孝敬之心,长行孝顺之举,是人生应有之义。孝,是报答父母深恩的方式。孝,既有物质上的孝,也有精神上的孝。物质上能够供养父母,让他们无生存与病痛之忧;精神上能够让他们得到慰藉,让他们得到被关怀的温暖和愉悦——这是为人子者必须具有的尽孝能力。
尽孝需趁早。否则,“子欲养而亲不在”,空留人生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