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啊,现在好人不能做啊。”
在法院,办的案子多了,听到最多的就是这句话,话里包含着无奈与困惑,仿佛都是因为自己的善念才导致官司缠身,做了好人反而吃了官司。事实上,是否真如其所说,好人未得善终?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他们大都模糊了“做好事”与“法律意识淡薄”两者之间的界限。
结算单是你签字 我就找你结算
叶先生是跑运输的,每个月跑完后拿着运输单与余女士、娄女士结算,合作了长达一年之久。2018年6月到10月,叶先生将运输单交给两位女士后,两位女士却迟迟未支付叶先生运费。无奈之下,叶先生将两位女士诉至法院。
我们就是帮帮忙 钱不该我们付
余女士和娄女士在法庭上自称,叶先生与她俩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叶先生实际是帮X公司跑运输业务的,她们只是帮助叶先生代为结算,在收取每吨相应费用后,就把运费支付给叶先生,二人完全就是帮帮忙。后来因X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两位女士又再一次做了好人将叶先生的运费单据以自己的名义向X公司进行了债权申报,帮忙的时候也说好“债权分配下来不管多少,叶先生的份额都给他”。本来叶先生答应的好好的,但一听说X公司的债权分配率可能只有10%左右,叶先生立马就来起诉了。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双方各执一词,叶先生一口咬定与两位女士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交了有两位女士签字的相关单据;两位女士则否定了与叶先生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称自己只是帮忙代为结算,代为申报债权,完全只是做好事。
法庭审理
运输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叶先生与余女士、娄女士之间应当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截止至2018年7月底,叶先生为X公司运输货物后系与余女士或娄女士进行结算,由余女士与娄女士扣除相应款项后发放给原告。其次,庭审中余女士与娄女士陈述X公司的主要运输业务均由该二人承接,叶先生为X公司运送货物后与余女士、娄女士进行结算。最后,案涉叶先生的相应运费均已由余女士、娄女士向X公司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故余女士、娄女士与叶先生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叶先生相应运输费用。
案件后续
被告上诉,上诉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拿到判决书后,余女士、娄女士很是懊恼,认为自己只是做个好人,为何要承担付款责任。两人联系律师提交了上诉状,并多次找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后,经过承办人及代理律师的释法明理,两位女士才明白“并不是只有书面签订才形成合同关系”、“没有证据有些事情就说不清了”。评判了各种诉讼风险后,两位女士恳请承办人与叶先生联系,再给双方一次调解的机会。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在两方律师的见证下签字确认,余女士、娄女士最终未上诉。
法官说法
做好事可以,法律意识也要增强
若事情真如余女士、娄女士所述,她们二人是否是做了好事反而吃了亏?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意识淡薄才是造成二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最大原因。如果余女士、娄女士最开始便与叶先生签订相应协议,或者在债权申报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以书面形式写下来,那么到最后也不会有口难辩,毫无证据。所以说,学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保留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既符合诚信理念,亦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手段。
(文中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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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249期】好人不能做啊 我猜你一定说过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