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交警发了条微博,曝光安徽亳州一位违章司机在被处罚后,在朋友圈发了句“奶奶的腿,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然后就因为“公开辱骂交警”被行政拘留。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民意沸腾之下,苏州交警删除了这条微博,又重新发了一条交警扶老奶奶过马路的微博图片,图片中,老奶奶没漏腿。
近些年,类似事件层出不穷。《金华晚报》也曾报道过一位在朋友圈辱骂交警的车主,该男子因在朋友圈骂交警是“穿狗皮的”而被拘留。
更有甚者,安徽阜阳一位班姓男子,只因为给自己家的狗取名叫“城管”,而后发朋友圈叫卖,也被警方拘留10日。
在这类新闻事件中,人们质疑得最多的是公权力的界限:行为人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有关部门又是否有这种权力将其拘留呢?
网上有部分人认为,那位将狗取名叫城管的男子,肯定是犯了侮辱罪,更有人类比,如果有人给狗取你的名字,或者你家人的名字,你能不生气吗?
首先咱们来看看侮辱罪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该男子给狗取名叫“城管”,显然没有侮辱到具体的个人,所以根本谈不上侮辱罪。
再说某些网友的类比,给狗取某个人的名字,这种类比也是逻辑混乱。自然人有人格权、名誉权,某单位或者某个职业类别是不存在这些权利的,所以这种类比根本就不能成立。
再说回“奶奶的腿”事件。
其实,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位男子说“奶奶的腿”没有特定的攻击对象,就像我们遇到一件倒霉的事情,会骂两句天,骂两句爹,骂两句娘一样,如果这样也要抓的话,那公权力的触角就伸得太远了。
很多为此事叫好的人认为,将当事人行拘能够维护交警、城管等部门的执法权威。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不合法,就不存在什么权威。更可怕的是,滥用权力会起到反作用,削弱公权的威严。
在“奶奶的腿”事件中,网友的态度也说明了这次执法的争议性。作为本次事件的“肇始方”,亳州交警官微下的评论惨不忍睹。
而苏州交警原本只是发布微博,但因有替亳州交警站台的意味,也在一片叫骂声中不得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