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本文共有 949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2 分钟。
不完美的借条
张三因个人需要向李四借了5万块钱,并给李四写了借条,约定:“本人张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因个人需要,今借到李四出借的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贰零贰零年伍月壹日一次性还清本金。逾期愿按月息二分计付利息。立此为据。张三 2020年1月1日”。然而,李四未能如期收到还款,联系张三时才发现电话停机,已经无法联系。
多方寻找无果,李四只好写了起诉状,附上借条,将张三起诉到法院。虽然立案的过程很顺利,但等了一个多月迟迟未能收到开庭传票,李四着急了,于是联系到案件的承办法官,这才知道,原来因为张三失联,法院无法通过一般程序向张三送达起诉状、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公告送达,即通过到张三住所地张贴公告或登报公告等方式通知张三完成法定诉讼相关事项,公告期满即使张三未收到通知也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不完美的公告
公告送达将显著延长诉讼进程。诉讼程序三个基本节点(送达起诉状、通知开庭、送达判决书)都需要公告,每次公告期两个月。也就是说,公告的案件的审理期限上将比一般案件至少延长半年!这还不包括法院办理公告相关事项的工作时间。因此,公告案件的时间成本更高。此外,法院发布公告还需要当事人预交公告费,这也将增加诉讼的金钱成本。可见,公告案件的处理程序不仅比一般案件更加复杂,而且明显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这是完全可以提前避免的。
完美的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就是说,法院认可并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当法律文书送达约定地址时,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不得再以“没有收到”为由提出程序异议或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有效利用这一规则呢?其实只需要在借条里多写一句话。如图:
借条作了上述约定,法院便可通过邮寄诉讼文书至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即使当事人拒收或退回邮件,也视为已经完成送达,无需另行发布公告。
在起草借条时多留一点心、多写一句话就可以防止借款人恶意躲债,逃避诉讼,更加简便高效地进行司法维权,何乐而不为呢?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大连律师王策
本文如果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借条明明写得很清楚 打起官司来却久拖不决?只因少了这句话!》,同时在此感谢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