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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原告陈某某因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在送达时当场撕毁法院裁判文书,被龙陵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原告陈某某因纠纷诉至龙陵法院镇安法庭,镇安法庭依法作出裁判后,法院干警于2021年11月5日到陈某某居住场所向其送达裁判文书。陈某某表示对裁判结果不服,觉得不公平。法院干警耐心的释法明理,陈某某不但没有将法院干警的话听进去,反而恶语相向。随后,不听法院干警的劝阻,当面将裁判文书撕毁。
陈某某的行为,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龙陵法院对陈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在拘留过程中,邀请当地人大代表等人到场见证执法全过程,充分彰显了我院执法的公开透明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龙陵法院在这里提醒大家,法院裁判文书,是体现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尊严的载体,任何诉讼当事人不能随意毁损。撕毁法院裁判文书是无视国法、挑衅司法权威的无知行为。若为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执行动态】当众撕毁法院裁判文书,司法拘留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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